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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
添加:2013-12-17 16:26:02    游览:695

  天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》公开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规定》,本市将禁止在外环线以内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(以下简称堆场)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。

  《规定》还明确,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、装卸、储存、加工煤炭,应当采取防护措施,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。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(墙),同时配套苫盖、喷淋设施,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。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。

  在煤炭使用方面,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,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。拆除、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,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钢铁、电力、石化、供热、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,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(墙),同时配套苫盖、喷淋及监控设施。而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,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,应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,接受公众监督。

  《规定》同时还制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。其中,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,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;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,将被责令停止销售,限期改正,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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